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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殯葬公司名錄
組織章程
Construction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章程依商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其他有關法令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會定名為中華民國葬儀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第 三 條 本會以改善殯葬文化,推廣國內外貿易,促進經濟發展,協調同業關係,增進公共利益為宗旨。

第 四 條 本會以中華民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會址設於中華民國。

第二章 任 務

第 五 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國內外商業之調查、統計及研究、發展事項。關於國內外商業之調查、統計及研究、發展事項。

二、關於國際貿易之聯繫、介紹及推廣事項。

三、關於國內殯葬品質之提升事項。

四、關於國內殯葬風俗之改革事項。

五、關於政府經濟政策與商業法令之協助推行及研究、建議事項。

六、關於同業糾紛之調處事項。

七、關於同業員工職業訓練及業務講習之舉辦事項。

八、關於會員商品之廣告、展覽及證明事項。

九、關於會員與會員代表基本資料之建立及動態之調查、登記事項。

十、關於會員委託證照之申請變更、換領及其他服務事項。

十一、關於會員或社會公益事業之舉辦事項。

十二、關於會員合法權益之維護事項。

十三、關於接受政府機關、團體之委託服務事項。

十四、關於社會運動之參加事項。

十五、依其他法令規定應辦理之事項。

第 六 條 本會舉辦之事業,須經理事會決議,但重要者必須提請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實施。

第 七 條 本會得就有關葬儀商業之事項,建議於中央或地方行政機關。

第 八 條 本會應答覆政府及自治機關之諮詢,並接受其委託。

第三章 會 員

第 九 條 本會以臺灣省葬儀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各直轄市葬儀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

第 十 條 本會會員得選派會員代表出席本會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以年滿 二十歲以上者為限。

第十一 條 本會會員須遵守本會章程,服從本會決議案。如不依章程規定繳納會費者,經理事會決議,以下列程序處分之:

一、勸告:欠繳會費滿三個月者。

二、警告:欠繳會費滿六個月者,經勸告而不履行者。

三、停權:欠繳會費滿九個月,經警告仍不履行者,不得參加各種會議並當選為理、監事,及停止享受本會一切權力;已當選為理、監事者應即解職。

第十二 條 本會會員非經解散不得退會。

第十三 條 本會會員選派之會員代表,其名額定為:

一、臺灣省葬儀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選派九十八名。

二、各直轄市葬儀商業同業公會可選派七至十一名代表。

第十四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本會會員代表:

一、犯罪經判刑確定,在執行中者。

二、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三、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四、受破產之選告尚未復權者。會員代表發生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代表資格,會員應另派代表補充之。

第十五 條 會員代表經會員選派後,應檢具證明文件及簡歷,報經本會理事會審查合格及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方得出席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及罷免權,每一代表為一權。

第十六 條 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表代理。但每一代表以代理一人為限,代理人數不得超過親自出席人數之半數。

第四章 組織及權職

第十七 條 本會置理事三十三人,組織理事會;監事十一人,組織監事會,並置候補理事十一人;候補監事三人,均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代表中,以無記名連記法選舉之。本會理、監事遇有缺額時,由候補理、監事分別依序遞補,以補足前任任期為限。上項當選之理、監事,其名次依得票多寡為準,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十八 條 本會置常務理事十一人,由理事互選充任。

第十九 條 本會置理事長一人,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用無記名單記法選舉 之,以得票數多數者為當選。

第二十 條 本會置常務監事三人,由監事互選充任。

第二十一條 本會置監事會召集人一人,由常務監事互推一人充任。

第二十二條 理事、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 理事長不得連任。

第二十三條 理事、監事為無給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如因業務需要得聘請榮譽理事長一名,顧問若干名。並設各種 委員會,其組織簡則另定之。

第二十五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其缺額由候補監事、監事依次遞補:

一、喪失會員代表資格。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依法解職、罷免或撤免者。

四、其所代表之會員依法解散或經停權者。

第二十六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會務工作人員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報理事會通過任免之。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案

二、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執行法令及本章程所規定之任務

四、提出下屆理事選舉之參考名單。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執行會員代表大會之議決案。

二、審查理事會處理之會務。

三、稽核理事會之經費收支。

第五章 會 議

第二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分下列會議,均經理事會之決議,由理事長召集之:

一、定期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

二、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集之。

第三十 條 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會員代表過半數同意行之。但下列各款事項之決議,應以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變更。

二、會員及會員代表之處分。

三、理事、監事之解職。

四、財產之處分。

五、清算之決議及清算人之選派。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監事會應分別舉行會議,每三個月至少舉行一次。候補理 事、候補監事均得列席。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監事會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半數之同意行之。但理事或監事之辭職,應以理事或監事過半出之出席,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第三十三條 理事長及監事會召集人無故不依章程規定召開理事會議或監事會議超過兩個會次者,視同辭職,應解除理事長或監事會召集人職務,另行改選或改推。

第三十四條 理事、監事均應親自出席布理事會議、監事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公假外,連續請假兩次以缺席一次論。連續缺席滿兩個會次者,視為辭職,由候補理監事依次遞補。

第六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五條 本會之經費收費如下:

一、入會費:新台幣壹萬貳仟伍佰元,會員入會時一次繳納之。

二、常年會費:每一會員代表以每月新台幣肆佰元計,於每年度開始時一次繳納。

三、事業收益。

四、委託受益。

五、捐助款。

六、孳息。

第三十六條 會計年度以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七條 本會年度經費預算、決算,均應提經理事會通過,理事會審議後,提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如會員代表大會未能及時召開,應先行報主管機關核備,事後提報會員代表大會追認。

第三十八條 本會之預算、決算及會務、業務辦理情形,每年須編造報告並刊佈之。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商業團體法、商業團體法施行細則及七她有關法令之規定辦理之。

第四十 條 本會辦事細則及會務工作人員服務規則另定之。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備案後施行,修改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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